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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的通知
新闻来源:全国技能大赛 点击数:1299 更新时间:2021-9-3 9: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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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成函〔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激励青年一代技能成才、技能报国,建设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推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研究修订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重要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推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范化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大赛规范、公平、优质、高效、廉洁,办成世界水平赛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教育部发起并牵头,联合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人民团体、学术团体和地方共同举办的一项公益性、全国性职业院校师生综合技能竞赛活动。大赛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大赛是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检验教学成果、引领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是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有效延伸。大赛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水平、培育工匠精神为宗旨,以促进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面向全国职业院校在校师生,基本覆盖职业院校主要专业群,是对接产业需求、反映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水平的师生技能赛事。
第三条 大赛秉持育人为本理念。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推动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局面形成,引导全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
第四条 大赛力求办出教育特色、社会影响、世界水平。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赛课融通、赛训结合;合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的理念和标准,对标世界先进水平,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技能型社会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推动合作办赛、开放办赛,打造富有创意、影响深远的技能大赛。
第五条 大赛建立学校、省级、国家三级竞赛体系。国赛选手须来自省赛,形成“校有比赛,省有竞赛,国有大赛”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体系。大赛分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两个组别。大赛实行赛区制,比赛相对集中举办。
第六条 大赛着重考核选手的综合素质和手脑并用能力。内容设计围绕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和真实工作的过程、任务与要求,重点考查选手的职业素养、实践动手能力、规范操作程度、精细工作质量、创新创意水平、应变能力、工作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 大赛经费多渠道筹措。大赛经费来自各级政府为举办大赛投入的财政资金、比赛项目(简称赛项)承办单位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大赛设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大赛组委会是大赛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由联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大赛组委会设主任、委员若干名。大赛组委会任期一届5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大赛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大赛定位、办赛原则及组织形式;
2.做好大赛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3.审定赛事规划;
4.审定设赛范围及实施方案;
5.发布年度赛事公告;
6.审定年度赛项承办地、承办院校和合作企业;
7.指导开展大赛;
8.审定发布大赛最终成绩;
9.确定大赛的奖惩问责;
10.需要决策的大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大赛组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大赛组委会日常事务。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设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大赛设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简称大赛执委会)。大赛执委会在大赛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具体赛事组织与管理并定期向组委会报告工作,由开幕式(或闭幕式)所在赛区代表、赛区执委会主任、赛项专家组长等组成。大赛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大赛执委会任期与大赛组委会一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大赛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赛事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
2.组织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行指委)、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制订赛事规划;
3.制订赛区方案;
4.组织赛项申报和遴选,制订赛项目录;
5.组织赛项规程和赛题编制;
6.审定赛项组织机构,审核赛项执委会、专家、裁判、监督仲裁人员资格及确定具体人员;
7.负责部本资金和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的使用并按规定做好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8.统筹大赛同期活动;
9.监督各赛区汇总比赛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案;
10.聘请法律顾问,对赛事规则、程序、经费管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1.开展大赛研究,组织相关培训;
12.做好大赛年度总结工作;
13.承办大赛组委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大赛执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大赛日常管理。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办公室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
第十四条 大赛执委会设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执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和具体赛项补助经费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供执委会决策参考。经费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经费管理委员会任期与大赛执委会一致。
第十五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每年对大赛组委会、执委会和经费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重新核实、更新、确定一次,结果与年度大赛通知一并发布。
第十六条 赛区由申报遴选制和协商制产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政府授权根据自身条件、承办意愿、产业发展和职业院校综合实力,向大赛执委会提出赛区承办申请,执委会组织遴选,由执委会办公室报组委会秘书处审批。大赛赛区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七条 赛区设组织委员会(简称赛区组委会)。赛区组委会是各赛区赛事组织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监督赛区承办赛项的各项工作及经费使用。赛区组委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承办地分管教育的副省级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赛区设执行委员会(简称赛区执委会)。赛区执委会在赛区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赛区的具体赛事组织。赛区执委会设主任1名。
第十九条 赛区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申办承诺,组织协调本赛区承办赛项的筹备工作;
2.组织遴选承办校和合作企业,将结果报大赛执委会备案;
3.协调赛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赛项执行委员会(简称赛项执委会)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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